吴政规字 ﹝ 2016 ﹞ 8 号
关于印发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 街道办( 场), 区各办、 局、 公司, 各垂直管理部门,
度假区、 开发区、 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 农业园区, 太湖
新城, 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第 33 次常务( 区长办公) 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吴
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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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
干意见》( 国发〔 2015 〕 71 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 苏发〔 2015 〕 6 号)、 《中共苏
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 苏委发
〔 2015 〕 12 号)、 《中共吴中区委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
识产权强区的意见》( 吴委发〔 2015 〕 43 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区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吴委办〔 2015 〕 35 号) 等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提高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
略, 培育、 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推动
专利技术成果的运用,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由吴中区科技经费中
安排, 专门用于专利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区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是吴中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
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财政局共同管理, 实行
专款专用。 区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是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
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日 常管理工作, 以项目管理为主。 区财政局是
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负责对专利专项资金的支出、 使用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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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进行监督管理, 以资金管理为主。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扶持本区域内技术含量
较高、 市场前景好, 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的创造、 运用、
保护和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育和引进; 推动知识产权
服务业的发展; 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授权提供
资助。 凡吴中区企事业单位及住所地在本区范围内的个人, 其专利
申请、 授权( 必须是专利第一申请人、 第一专利权人的), 且专利申
请地址是本区范围内的,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可向区专利管
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区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将择优资助。 专利专项
资金优先资助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优先资助经专利代理机构代
理的专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标准为:
1. 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 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
进入实质审查后, 每件资助 2000 元; 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 或
企事业单位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 进入实质审查
后, 按其实际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审查阶段官方规定费用( 包括
申请费、 印刷费、 审查费) 给予资助。
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 8000 元( 其中
2000 元为年费资助)。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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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其中 1000 元为年费资助)。
2.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后每件奖
励 1500 元。
3.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 PCT ) 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 每件资助 1 万元。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在国( 境) 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 2 万
元, 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 地区) 获得授权累计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江苏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
励。 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分别按照每件 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江
苏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分别按照每件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获得国
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30 万元,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10 万元。 获得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奖励 1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自 主品牌企业开展专
利导航工作。 对于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并获上级导航计划项目立项的
企业, 给予 5 万元补贴。 鼓励区内科技型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
盟,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 给予 10 万
元工作经费补贴。
第九条 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 -
2013 )。 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通过国标认证的企
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绩效评价和认证奖励按就高原则, 不重复享
受)。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 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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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 给予每人 5000 元奖
励; 获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职称的, 分别给予每人
1000 元、 2000 元奖励。 对于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级知识产权专业人
才, 优先推荐申报吴中区相关人才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保险。 对于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产品, 并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企业, 给予获得上级经费资
助总额 50 %的补贴。 同一企业每年最多支持 10 万元。
第十二条 积极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对注册地在吴中区
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 为区内企
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 给予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1. 专利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主营业务必须包括知识
产权服务) 辅导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 -
2013 ) 绩效评价验收的, 给予辅导机构 1 万元奖励。 辅导企业通过
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 给予辅导机构 2 万元奖励。( 绩效评价和认证
奖励按就高原则, 不重复享受)。
2.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 不断增强全区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区专利专项资金每年视情安排
部分经费, 用于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 宣传活动和维权
援助、 质押融资、 高价值专利培育、 专利运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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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 申请资助资金的, 需
提交下列材料:
( 一)《苏州市吴中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 二) 专利申请明细表;
(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 或专利代办处) 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
通知书( 复印件)、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复
印件);
( 四) 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复印件);
( 五) 企业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申请需提
供法人证书( 复印件), 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 及住所地
证明;
( 六) 国家知识产权局( 或专利代办处) 开具的专利申请费、
印刷费、 审查费等有关费用票据( 复印件)。
第十五条 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奖励资金的, 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苏州市吴中区国内专利授权奖励资金申请表》;
( 二) 专利授权明细表;
(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复印件);
( 四) 企业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申请需提
供法人证书( 复印件), 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 及住所地
证明;
( 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 或专利代办处) 开具的专利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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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年费等有关费用票据( 复印件)。
第十六条 通过 PCT 途径申请专利后, 申请资助资金的, 需提
交下列材料:
( 一)《苏州市吴中区 PCT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 二) 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 通知书复印件;
( 三) 对应的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四) 官费票据( 国际申请费、 传送费、 检索费、 优先权文件
费等) 复印件;
( 五) 企业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申请需提
供法人证书( 复印件), 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 及住所地
证明。
注: PCT 申请日 必须在优先权期限以内。
第十七条 国外专利授权后,申请奖励资金的, 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苏州市吴中区国外专利授权奖励资金申请表》;
( 二)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 三) 向国外汇款的银行回执单据复印件、 证明缴纳国外专利
审查机构官费的付费凭证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凭证;
( 四) 企业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申请需提
供法人证书( 复印件), 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
注: 以上文件或票据如果是非中文文本, 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
件( 外币金额须按照票据开具日 的兑换比例换算成以人民币为计价
单位),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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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奖励和补贴资金的, 需提交
以下材料:
相关上级文件( 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申请需提供法人证书( 复印件); 个人申请需提供相关证书( 复印件)、
身份证( 复印件) 和就职证明; 专利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辅导服务合同及相关辅导证明。
区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对每类申报材料和开展相关
专利工作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并通过后, 会同区财政局将资金申请报
区政府, 待区政府出具抄告单后, 由区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和区
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助资金。
区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常年受理各类资助或奖励的
申请。 申请材料纸质件必须在符合申请条件的第二年一月底之前提
交到区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专利科, 逾期不予受理。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标题:关于印发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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