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由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时尚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不服商评委就第15451646号“到家美食会DAOJIA.COM.CN”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做的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诉争商标为汉字“到家美食会”及网址“DAOJIA.COM.CN”组成,指定使用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等服务上,可谓是原告最为核心、重要的商标,但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驳回。
【审理依据】: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
1.诉争商标天然具有显著性;
2.诉争商标用于指定的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
3.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与原告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且增强了诉争商标的显著性
诉讼期间,申请人提交了5组证据,主要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增强了其显著性。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关键在于确定诉争商标系直接描述性标志还是暗示性标志。如诉争商标属直接描述性标志,则不具有显著性,符合上述规定。但如诉争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则虽然显著性较弱,但仍属于具有显著性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
因直接描述性标志与暗示性标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均有描述作用,因此,上述两类标志的区别并不在于相关公众是否可以根据该标志理解出相应含义,而在于其是否采用了常规表达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标志系对某一含义的“常规表达”,则可以认定其属于直接描述性标志。否则,则可认定其属于暗示性标志。对于某一含义,如果相关公众或同业经营者针对该含义会给出不同的表达,则可以认定其非常规表达,属暗示性标志。
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相关公众虽可理解出该商标的含义,但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系对该含义的常规表达,故诉争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法院予以撤销。
【律师点评】:
本案中,律师认为判定诉争商标是否符合规定,关键在于确定诉争商标系直接描述性标志还是暗示性标志。直接描述性标志与暗示性标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均具有描述作用。本案中诉争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因此对于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判定有误,因此法院判决商评委对该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标题:品源代理“到家美食会DAOJIA.COM.CN”商标行政诉讼胜诉 网址:http://liwz168.kuqiw.cn/news/itemid-275996.shtml